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新趋势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8日 点击数: 字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仍然复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作为精神生产与意义传播的重要场所,互联网日益成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主战场和最前沿。深入探究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价值理念与展开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题: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

马克思指出:“对于哲学家们说来,从思想世界降到现实世界是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在互联网高度嵌入的当代社会,网络空间增添了意识形态工作的复杂性。多元主体参与、多方权力博弈、舆论动向多变的媒介图景,迫切需要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

1.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成为新趋势

“传播技术的变化无一例外地产生了三种结果:它们改变了人的兴趣结构(人们所考虑的事情)、符号的类型(人用以思维的工具),以及社区的本质(思想起源的地方)。”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深度应用,使得传统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传播模式和舆论环境的固有格局被重组,意识形态的生发与斗争也集中于网络空间,迫切要求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走上理性、高效、有序的价值轨道。

所谓网络意识形态,是指互联网空间多元主体自觉反映社会关系而形成的认知系统,通过使用信息工具得以展现在网络空间的观念的上层建筑,其运动发展依然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于现实世界。网络意识形态并非现实领域意识形态的照搬,而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选择、加工并辅以结构化后的呈现。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增加了意识形态的内容生产、渠道传播以及展现形式的复杂性,使网络意识形态呈现出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样态。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领域的一个里程碑,旨在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在此意义下,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依据产业规律和市场需求任由互联网自由发展,也不能将互联网仅仅作为政治和执政手段的延伸而将其打造成单一的精神文化或意识形态传播平台,而应从整体层面对政府、市场、社会在资源与权力的分配方式上作出新判断、提出新思路。

鉴于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参与、多样价值取向、多种传播渠道、舆论走向多变的时代表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具备全局性眼光,从“治理”视角创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第一,参与主体多元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终端的优化,低门槛、匿名性的网络空间无差别地接纳参与个体,塑造出无关身份和个性的意见市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颠覆了信息生产中的精英主义,契合了去中心化传播所赋予的民主期许,为公共讨论与协商合作提供空间,契合了治理理念的核心要义。第二,价值取向多样化。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包含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为携带各色“主义”“制度”的社会思潮提供了争夺受众的可能性。这些社会思潮注重转化话语方式,融入生活场景与人际关系,积极兜售其价值理念,极力干预网络空间精神意义的生产与文化图景的建构。第三,传播模式多样化。感性化、视觉化的传播方式,裂变式、超链接的传播技术,自由、随意的传播形态,精准化、定制化的传播策略,改变了现代社会的信息环境。多种传播渠道既满足个体差异化、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又打造出圈层化、同质化的观念群体,展现出分散与聚合的双重效应,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新的参与形式,进而触及整个社会结构的重塑。第四,舆论走向多变化。新晋“意见领袖”的走红,颠覆了基于权威性与中心化的传统舆论引导模式。“话语平权”也随着意见领袖的出现呈现二次分化趋势。普通网民成为信息链条无实质影响力的一环,意见领袖运用信息资源与话语权提供观点态度、引导舆论走向。可见,在互联网的技术赋权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精准性与有效性成为可能。因此,抓住互联网繁荣带来的意识形态发展机遇,积极构建契合网络社会的存在机制,同时将依法治国、网络强国融入其中,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实现分散管理走向系统治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面临新挑战

第一,网络意识形态生产大众化,加大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难度。互联网为个体的自我表达提供了渠道与载体,“信息生产与传播不再是‘政治力量’设计、主导和控制下的运行模式,而是转移到‘社会力量’的手中”。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意识形态生产大众化并不意味着舆论的去中心化。现实中大众化的意识形态生产活动促使网络舆论呈现多主体、多中心的多元化结构,带来价值观念多元化、私人议题公共化、日常讨论诉求化等媒介景观。互联网还具有“放大效应”,现实生活中一件不起眼的小事,经过网络大V、普通网民的聚焦和发酵,也可能成为一起重大的社会舆情事件。网络空间虽有理性的反思与批判,但也夹杂着大量的情感宣泄与恶意诱导信息,加大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难度。

第二,互联网话语权力量悬殊化,不利于网络意识形态资源的合理分配,进一步挑战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化水平。话语权包括但不等同于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由表达营造的网络繁荣背后是话语支配力的“再中心化”,有无实质性的影响力是判断是否拥有“话语权”的核心要素。意见领袖群体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关键,他们凭借关注度或技术操纵争夺信息资源分配权,进而拥有话语权。作为信息化、符号化的权力主体,意见领袖通过设置议题轻易把控舆论节奏和方向,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至此,普通网民信息的自主获取与自由传播流于表象,在超链接与定向推送的连环作用下被纳入“同质化”“圈层化”群体。群体有寻找价值归属与情感认同的需要,更易受暗示、渲染等情绪化手段操纵,往往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和理性审慎精神,难以展开理性的公共讨论,在恶意议题设置诱导下往往依托群体数量获取所谓的“多数正义”,干扰现实环境与公共决策,不但扭曲互联网的民主意蕴与表达活力,而且影响公众价值判断,甚至导致公共信任资源大量流失。于是,在意见领袖的主导作用下,看似平等、公正、民主的协商,实质却难以逃脱“沉默的螺旋理论”,大众的观点逐渐淹没在意见领袖的思想主张当中。如何引导舆论、优化媒体格局、提高公众分辨力、凝聚理性共识,这些都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化水平提出挑战。

第三,网络文化泛娱乐化,净化网络空间的难度加大。网络空间商业化元素的大量存在改写媒体的生态版图,部分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屈从“眼球经济”逻辑,为获取注意力一味迎合流行趣味。正如杨嵘均教授强调:“网络媒介技术的普及应用、网络草根文化的崛起以及‘娱乐至死’氛围等的形成,推动并加速了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发展趋势。这导致主流意识形态存在被弱化、淡化以及分化的潜在风险。”在资本与娱乐的共谋下,网络空间充斥着琐碎化、庸俗化、猎奇化的娱乐表达,呈现出审美的畸变、价值观的虚无、精神的疲乏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权威性的弱化。随着互联网对私人生活和公共空间的高度介入,碎片化、零散化、瞬时化的信息取代了完整性、系统性、思想性的知识,加之主体的多样性、网络的开放性、信息的多元性,使得网络传播与影响颠覆了传统的传播效率。一些西方思想价值观念借助网络便利,以文化产品为包装得以传播和蔓延;部分网民沉浸在金钱崇拜、权势依附和享乐暗示的文化氛围中,政治敏锐性被弱化、逻辑思考能力被消磨,逐渐丧失对精神、意义、价值的探寻,为西方意识形态和文化符号的渗透提供便利。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明:“低俗不是通俗,欲望不代表希望,单纯感官娱乐不等于精神快乐。”泛娱乐化带来的不仅是人文精神的失落与迷茫,当视觉刺激替换深度思考,盲目叛逆代替个性创造,营造出的是反对权威、抵触崇高的社会心理和文化氛围,弱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参与精神,不利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格局。

3.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成为新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为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根本遵循。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所带来的社会变迁,绝不止于它所传递的内容和方式,日常生活媒介化、媒介生活日常化已构成人们生活的宏大背景。

作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对政治生态、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产生浸入式影响,日益成为资源争夺与权力斗争的重要领域。一方面,民众在信息传播中的主体选择性扩大,拓展了政治参与和社会治理的活动空间。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交往逻辑与组织方式便于意识形态的渗透与衍生,普通网民的无意识传播行为也可能参与意识形态建构,成为网络意识形态活动的主体力量。同时,网络运营商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等媒介组织为互联网内容生产提供基础设施和传播平台,通过控制信息的形式、流动、内容、速度、数量和分布,直接影响公众网络实践结果,并在市场逻辑支配下倾向于以“底线思维”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依靠行政力量和技术管控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适应互联网庞大的信息总量,缺乏针对性的模糊管理难以应对大数据传播的精准定位,强制性的意识形态整合方式也不再符合当代意识形态治理理念。面对复杂多元的参与主体,如何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现代化能力,建立起由普通网民、网络媒介组织、党政组织以及网络空间其他社会组织协作共治的治理体系,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性与协同性提出要求。

当前,我国意识形态治理工作针对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治理理念、治理方法、治理工具、技术支撑、法治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尚未细化和完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等问题依然存在。多元参与主体在平等、协作、有序的运作环境下综合运用包括法律、规则、权力和习俗等治理手段,构建互联网传播体系的创新治理模式,实现立体互动、协同运作、综合施策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提升互联网意识形态领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的治理能力,并在公共决策、对话沟通、监督落实等方面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助力。

二、维度: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四维审视

互联网颠覆了传统意识形态工作的展开方式,单一中心的话语格局被打破,自上而下的意识形态传输效能呈现疲软态势,价值认同显露出自下而上的主动建构特征,需要从理论建设、日常生活、现实实践、制度构建与执行四个维度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展开全新审视,思考治理模式下网络空间共识、意义、理性与价值的引领与重建。

1.理论建设维度:完成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代赋义

“要探索人类社会发展前景,必须向马克思求教,人类社会至今仍然生活在马克思所阐明的发展规律之中。”马克思主义真理性、实践性、批判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理论品格,是消解意识形态领域歧见与纷争、达成共识的思想指南。多元化时代的剧烈分化与冲撞,外来思想的嫁接与派生,加大社会成员主体建构的不确定性,产生大量深刻复杂的现实问题,这对意识形态理论的价值吸附力、现实阐释力以及供给实效性提出要求。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第一,要重视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现实性维度,解决意识形态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倡导新时代主流意识形态理论供给侧改革,激发供给与需求的互动与渗透,针对西方概念陷阱和话语陷阱打造符合公众意识形态需求的理论文本,增强理论对现实社会的阐释力度,缓解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紧张”关系,激发公众价值认同下的情感共鸣,自觉维护秩序、法规与权威。第二,必须强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理想性维度,解决国家发展主题与民族复兴愿景的大众化问题。明确国家发展与民族复兴的方向性与目的性,回答个体与整体、个性与共性的价值同构问题,筑牢全体人民共同的思想基础与精神家园。第三,必须强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超越性维度,解决崇高信仰“落地”问题。发掘崇高信仰与日常生活的契合点,引导个体对生命本质的探寻与关切,为公众提供精神慰藉和意义指引,展现“真正的自由王国”的价值旨归。通过整合马克思主义现实性、理想性与超越性的三重价值维度,完成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代赋义,明确价值导向、追求崇高境界,满足不同个体不同精神层次的意识形态需求,成为人们寻求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思想指南时的自觉选择。

2.日常生活维度:推动网络意识形态的价值回归

伊格尔顿认为,与生活密切联系的细小事件不容小觑,因为它们为“意识形态提供了框架和模型,没有这些细小问题,意识形态利益的重大问题也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当代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转向即从宏大叙事向日常生活转移。在多极化、网络化、全球化的世界里,意识形态生产与再生产的形式、渠道和表达更为多元,日常生活成为意识形态的居所。社会成员媒介化、网络化的生存特征加剧网络意识形态与日常生活的相互渗透,互联网的扁平化、分散式、碎片化结构让理性思考变得孱弱,追求个人感官刺激、逃避崇高深刻、拒绝精神审美的网络文化冲击着主流价值立场。作为现代人工作、社交、娱乐的重要场所,网络空间扮演着意识形态生产与文化建构的重要角色,深刻影响着社会心理基础与意义图式。因此,网络意识形态生产机制要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实践出发,注重考察个体的日常生活和情感体验。在内容上,关注社会阶层分化、利益格局调整等现实问题带给民众的困惑和质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批判错误思潮,有效预防、化解网络空间的矛盾和冲突,避免陷入群体性行为引发的非理性困局。在形式上,努力适应互联网体验式的叙事方式,注重感官沉浸、感性共情、参与分享的意识形态引领形式。感性温和的表达更易激发共鸣与认同,交互参与的特性也更加契合多元主体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这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

3.现实实践维度:明确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逻辑基点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不能囿于思想领域和网络空间。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离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等现实领域的实践,意识形态便会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味追求现实发展而忽视将发展成果及时转化为政治合法性的有效资源,意识形态将面临名存实亡的危险,因此,必须重视意识形态治理与社会实践的关系。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与映射,虽然虚实界限的模糊使主体意识与行动获得更大的独立与自由,但并不能改变网络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于世界和社会的系统的看法和见解”在网络空间的反映,牢固地建立在现实实践基础之上。与此同时,网络意识形态并非自我运转的“独立王国”,最终需要在现实实践中加以检验和修正。“意识形态所表达的实质关系是利益关系,群众的心理是重经验判断,人民群众只有从利益满足和情感归属中才能实现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广泛认同。”想要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具有强大引领力与凝聚力的“社会意识”,就离不开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社会存在”。

众所周知,互联网自诞生之初就承载了民主与自由的价值期许,网络空间汇集着公众对政府行为、发展绩效、法治进程、利益分配、民生保障等“社会存在”的认知与评判。但公众的认知与评判可能会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其对主流意识形态持怀疑态度。邓小平指出:“最终说服不相信社会主义的人要靠我们的发展。”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构建公平正义的利益格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深刻感受到物质生活与精神文明的改善,切实拥有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满意的生活水平,是提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认同、解决思想理论问题的前提条件。“群众是根据实际,而不是从理论上来看问题的”,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从思想上认可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战略,才能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受主流意识形态引领的价值认同。

4.制度构建与执行维度: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主要支点

网络空间是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之一。实现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是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旨归所在。意识形态安全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学说体系展示出来的价值正当性和真理性,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价值理想能够通过制度实践而塑造完成的现实可行性。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理效能的高低,良好的制度构建可以有效减少治理成本,增加治理收益,实现高效治理和长效治理。“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建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影响乃至塑造网络意识形态实践活动的根本规则,包括其中的引导、激励、分配、教育、约束与监督等。这得益于制度治理的两大机制:一方面,为行为人提供可选择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不遵守规则的行为人给予惩罚。由此,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场域内,“制度影响了策略选择,并因而影响了社会结果”。

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效能不仅要看“制度供给”,更要看“制度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新要求,我们党建立起“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网络意识形态内容供给制度”与“网络意识形态传播制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以科学的制度建构保障了网络空间的清朗。但是,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治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呈现粗放式、割裂式的状态,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较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形势依旧严峻。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需要强化创新制度的执行力。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制度体系设计,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审核制度,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通过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增强网络空间安全制度约束与法治意识,夯实主流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切实提升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

三、理路: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综合治理体系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发展创新的重要命题,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综合治理体系,通过调动多元主体、优化治理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切实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1.主导力:党政治理体系打造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顶层设计

意识形态治理的主体,既包括领导、管理意识形态活动的政党组织和政府组织,又包括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网络群团组织、网络媒介组织以及普通网民。其中党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以党领政”的主导效能,确保网络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党政主导体系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目标在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通过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党政治理的内容建设、组织体系、责任落实,提升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在内容建设上,以问题为导向,以现实为依托,重视理论创新,加快日常生活领域的意识形态理论供给。要平衡好意识形态价值内核的崇高与表达方式的平实化之间的关系,从鲜活的社会实践中汲取优秀的意识形态元素,将宏大叙事融入日常生活的多元情景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在组织体系上,优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党委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关注现实实践中的组织样态和组织结构是否符合互联网逻辑,组织流程与组织功能能否发挥治理优势,切实强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组织支撑。在责任落实上,各级党委要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密切关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动向,提高对网络思想动态的敏锐性与鉴别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意识形态治理工作队伍,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2.协同力:社会治理体系发挥网络意识形态自主治理优势

构建适合多元主体协同运作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特色在于作为参与主体的各类非政府组织充分享有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权利与机会,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下的被动服从向共同协商与合作的角色转换。能否在互联网实践中形成协调效应,发挥自治自律自管的治理体系优势,是衡量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网络意识形态社会协同体系的参与主体包括各类社会组织、网络群团组织、网络媒介组织以及普通网民,负责协助党政主导下意识形态治理的各项工作。第一,更新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行业参与理念,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形成共治、共管、共享的治理关系格局,为网络意识形态提供理性有序的传播环境。第二,明确网络媒体的中国立场,打造身份明确、特色鲜明、面向世界、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中国媒体。对内提供信息服务、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对外树立民族形象、讲好中国故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营造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氛围,提升公众审美情趣与文化品位。第三,注重培育参与主体的网络空间自觉意识,打造“有限的公共领域”。通过加强参与主体的网络媒介素养与道德自律,探索推进网络主流意识形态治理的形式和方法,及时反馈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和动态,引导社会协同治理环节走向规范化、理性化与有序化,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体系调适运行、参与服务、协同治理的主体作用。

如果一味强调社会参与主体的个性与多元,缺乏完善的自律与他律机制,极易在意识形态活动中陷入无规则的自由,不但难以发挥社会参与主体的治理效能,甚至可能出现舆论危机和认同障碍。正确处理党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互动关系,既要突出党政主导的领导地位,始终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放在治理体系首位,又要将社会协同的多元、合作与平等放置在规则、法律、权力与习俗的综合治理框架下,实现多元与理性规范的有机结合,发挥“多利益攸关方”协调运作的治理效能。

3.支持力:技术治理体系实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效能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国家治理在治理模式、治理效率、资源分配、效能把控上都表现出数字化特征,大大提高了国家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技术直接决定信息过滤、传递与获取的范围与形式,关系到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的实现。因此,意识形态的传播力和引导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信息技术的把控。同时,技术载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网络风险,增大治理难度。如何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有序推进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精准治理,同时防控网络风险,是技术层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技术支持体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快自主创新。只有掌握互联网领域技术的主动权,才能掌握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主导权。通过建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技术创新机制保障激励开发核心网络技术,建立灵敏的舆情预警系统,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机制,精准的意识形态研判机制,从基础理论、实验研发到市场投放都占据领先地位,真正实现网络强国。第二,重视大数据运用,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精准治理。网络空间多元化的信息渠道使民意表达和走向极具复杂性、多变性,大数据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既可以对网络意识形态进行整体性判断,又能够提供精准分析,有助于从纷繁的舆情中提取真正的民意,进而将其纳入政治系统,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第三,注重强化技术监管,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网络空间参与主体以虚拟身份发布言论,特殊的空间感导致虚实领域与公私界限模糊,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生成、传播与走向极具隐蔽性与欺骗性,是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中的重要变量。开发便捷有效的身份审核软件,从安全令牌、访问控制、跨域认证、授权认证等方面保证信息的私密性,建立实名认证、匿名使用的网络秩序,配合良好的公共政策体系,处理好权益保障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平衡自由与规范、“管”与“放”之间的张力,依托技术,治理先行。

4.保障力:法治治理体系维护网络意识形态的运作良序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已成为共识,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法治保障体系已成为最现实、最紧迫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相关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涉及网络设备、服务运营、信息传播、商务交易等方方面面,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传统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难以快速应对复杂性高、随机性强的网络意识形态问题,在建立健全依法治网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依据专项整治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立法填补的方法,导致法律法规兼容性差,急需从整体性层面构建网络治理法治保障体系,解决信息技术快速更新与法律法规稳定性之间的冲突与落差。

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上,一方面,加快网络意识形态专项立法,对外确立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打击互联网意识形态领域的不法行为和灰色言论,做到处理网上矛盾和化解重大风险上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推动网络相关程序法的完善,解决互联网案件在立案管辖、地域管辖、取证认证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边界衔接与门类兼顾,理顺法律关系,发挥体系优势。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上,合理配置网络执法权,克服立法主体多、内容交叉重叠的问题。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权责与职能,建立成熟的法律序位协调机制,即使面对复杂案件也能够形成执法合力而非执法乱象。重视网络执法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培育,用专业化的技术设备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网络执法能力,避免由于技术缺陷造成的执法困境。在法治素养奖惩条例方面,重视网络伦理的基础功能。有效提高网络意识形态参与主体的法治素养、自律水平,激发自主管理功能,平衡互联网空间中自由与秩序、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提高多元监督、管理能力,使得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能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相互贯通,充分有效防范化解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

5.再生力:科学评价体系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自我优化

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科学评价体系内在地包含了优秀治理成果的推选机制,借助此机制将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法、治理理念、治理制度评选出来,并进一步推广。科学的评价体系应该是动态的评价体系,在推广的过程中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始终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评价体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建立科学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评价体系,旨在衡量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治理过程的现代化程度以及治理责任的落实程度,明确治理内容与结构的调整力度与改革方向,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治理评价通过内容供给、物质基础、传播水平、主体能力、责任落实五个指标来进行。在内容供给评价上,对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度、网络意识形态的理论创新能力、互联网领域热点议题的回应能力进行考察评价,促进意识形态理论讲述方式与话语思路的创新发展。在物质基础评价上,对互联网时代的媒介形态、技术力量、基础规模、传播网络进行评价,是衡量国家传播力量的重要物质指标。在传播水平评价上,对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理念、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公信力以及网络文化等内容进行评价,是衡量网络意识形态信息量、治理精准度、覆盖面以及作用效果的重要指标。在主体能力评价上,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主导主体与参与主体的媒介素养与理论素养进行评价,包括对互联网资源的协调组织整合能力、信息辨识能力、意识形态生产与传播能力、数据与技术素养等方面的评价。在责任落实评价上,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在工作内容、权力范围、应负责任、考核监督、问责追究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以上五个评价指标,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的自我优化与发展,全面提高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与整体性。

四、结语

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模式,成为人们接收资讯、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已是必须要面对的新趋势。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进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发展创新的重要命题,体现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范围既存在于网络空间,但又不局限于网络空间,要从理论建设、日常生活、现实实践和制度构建与执行这四重维度予以审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中通过党政主导体系与社会协同体系的系统运作,实现多元化、个性化与理性化、规范化的有机结合,既受法治体系、技术体系的保障与支持,又为其不断完善提供生长点。当然,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如何在一元主导的情况下引领多元价值的发展,如何做到多元化、个性化与理性化、规范化的有机结合,仍然是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在人民至上、满足大众需要的价值指引下,在党政主导、社会协同、技术支撑、法治保障的综合作用下,由科学评价体系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效能和水平进行研判与评估,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的良性运转,不仅能够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而且能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助力。 (作者系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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