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 点击数: 字号:

临沂市工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临沂市工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

第一章招生组织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招生办主任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招生办、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具体工作由招生办及包点教干执行。

第二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三条、科学、合理的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是扩大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的重要环节。学校招生办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学校的实际,综合考虑生源、教学、管理、就业情况,在充分听取教务处、各系部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编制招生专业计划和招生生源计划

第三章招生宣传

第四条、科学设计、合理编印招生宣传材料。招生宣传材料是展示学校形象的载体,是考生了解学校重要途径。要从考生的心理出发,根据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不诋毁其它学校的原则宣传本校,杜绝虚假宣传,树立学校品牌形象。

第五条、招生宣传是扩大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确保招生任务完成的重要环节。全方位的宣传、展示学校形象,让社会了解学校至关重要。要加大宣传方式、宣传手段的改革力度,构建一个高效的招生宣传网络。应优选媒体,深入学校,多举并用,最大程度地赢得社会认同。

第四章录取工作

第六条、严格遵守上级教育专管部门下达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确保生源数量的同时,努力提高生源质量

第五章新生接待

第七条、成立以招生就业办、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各系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新生接待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工作小组,科学组织,周密安排,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做好新生接待工作

第八条、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待工作上,做到主动热情、周到细致、有条不紊、快捷有序,确保新生接待工作质量

第九条、招生办、各系部班主任按照《新生报到流程》要求严格检查审核准考证、信息确认表、学生档案、身份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新生接待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按学校相关政策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耐心解释,同时报告新生接待工作领导小组,妥善处理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信息报送人员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常用操作系统及有关软件的使用方法,高质量完成信息化应用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情况和新生报到情况,并向按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工作录取意见要求,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和报送学生录取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临沂市工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为使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实训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及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实习期间,学校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七条  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并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九条  学校安排学生实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学校承诺:一、原则上不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二、不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三、不安排学生到酒吧(烹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四、不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条  实习一般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四章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跟班实习。其职责是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生产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学校和实习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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