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绝谣言,从你我做起!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5日 点击数: 字号: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有些人为赚流量罔顾事实,通过互联网大肆传播谣言,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给他人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经典案例

近日,有网民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并配文“老板带着小姨子跑路了”,该视频发布后迅速扩散。经查,发布视频的网民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内容为其编造,目的是扩大公司的影响力,从而推广公司业务。因虚构事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邬某某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依法查处,网民应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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