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谣言须受法律制裁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点击数: 字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有些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广泛性,故意制造和传播谣言,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约束。

某地网民王某、沈某、刘某三人利用聊天社交软件,通过虚构事实、编造有关国家政策的虚假信息,误导他人,造成多人被骗,损失惨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沈某、刘某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总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网络谣言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严格惩处,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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