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慧眼识谣 智者止谣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点击数: 字号: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不能为了吸引眼球、骗取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近日,网民黄某某为吸引流量,在网上下载一段数年前某路段地面严重积水的视频,故意编造连日以来的暴雨,造成8人死亡事件”的虚假信息,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其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警提示: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共建美好精神家园,共创清朗网络空间。


【收藏本文】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