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不容暴力撒野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 点击数: 字号:

今天,我们身处“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享受更多元的表达、聆听更丰富的声音,但同时也出现了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文明需要呵护,网络不容暴力撒野。

案例回顾:

近日,临沭李某称王某因不满自己被停职,频繁给自己发送大量骚扰辱骂等威胁信息,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临沭公安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

网络世界有法可依,广大网民网上发言要理性,不得随意转发、传播虚假、淫秽色情或涉及隐私的信息,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相关不良信息,造成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发布者、传播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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