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言行需谨慎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6日 点击数: 字号:

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公安机关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严打的高压态势,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案例回顾:

近日,违法人员某因其丈夫与张某的债务问题,多次在某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短视频。经询问:某对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给予某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

网络暴力所涉行为类型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类型之一,“按键伤人”“开盒挂人”,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导致网络暴力直接针对具体个体,甚至可能转化为网下暴力,必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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